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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四條修正

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」第4條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112年2月16日修正發布
旨揭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,係就發給額度規範,不及於要件放寬,各該案件仍須符合修正前可發給慰問金之要件規定始有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