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」第4條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113年1月12日修正發布 旨揭修正規定,係適度調增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受傷、失能及死亡慰問金 發給標準,並就受傷慰問金進行部分簡化整併及區分,以發揮實質照護公務人員精神,並周延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