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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申請撫慰金之情形-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5條
刊登日期:2012/3/13
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,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撫
慰金:
一、褫奪公權終身。
二、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經判刑確定。
三、未具中華民國國籍。
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請領月撫慰金遺族,有死亡、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前項
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者,喪失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。
最後更新日期:2019/11/20 上午 09:16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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